因此,比较大的困难就在于,对于正义与诚实的行为,我们一定要发现某种不同于对诚实的尊敬的动机。假如我们把对于自我对利益或者名誉的关怀作为合法动机的话,那么只要停止这种关怀,也就不再存在诚实了。但是,当利己心在自由活动时,它并不鼓励我们作出任何诚实行为,反而是所有非正义与暴行的源泉;并且只有当这种欲望的自然活动受到人的矫正和约束时,我们才能更正那些恶行。
但是如果有人说,对于公益的尊敬是那一类行为的理由或者动机,而且非正义与不诚实的行为是最违反公益的。对于这种说法,我能够提出值得我们注意的以下三点。第一,公益并非自然而然地依属于公益与正义规则的遵守,之所以两者有联系,只是由于一种能够确立这些规则的人为的协议的首先存在,关于这一点,以后我们会有更详细的说明。第二,我们如果假设借钱的行为是秘密进行的,并且由于出借人利益(隐藏其财富)的要求,还钱也一定以同样的方式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范例就不起任何作用了,同时这也淡出了公众关注的视线。尽管我认为,所有的道德学家都不会说,责任与义务同样停止了。第三,人们实际的经验充分地证明,在日常生活中,人们在偿还债务、遵守约定、不偷盗、戒掉全部非正义时,并未远远地看到公益上面。这个动机太疏远、崇高了,以致很难影响一般的人们,在违反私利的行为(正义与一般的诚实的行为通常是这样)中并没有以任何力量发生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