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禹、商汤、刘彻的“罪己诏”,正是老子“受国之诟,是谓社稷主;受国不祥,是为天下王”的证明。把“万方之罪”引到自己身上,把本是形象光辉的自己说成窝囊废,承认完全可以不必承认的错误,认定国家的灾难全由自己制造和百姓无关,只有这样才能为社稷主、天下王。
为什么统治者“罪己”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呢?诀窍就是,让自己成为水。第一,水包容万物,所以“百姓有罪,罪在朕躬”;第二,水虽然变化形态,却从不变化本质,统治者的本质就是不推卸责任,“自己有罪,不关百姓”;第三,让自己符合水德:处于卑地,承认不必要承认的错误,在百姓那里形成鲜明对比——高高在上、永远正确的天下主居然也和我们普通人一样会犯错,而且居然会承认错误!
那么,以水德为主的罪己诏,是不是用了就其效如神呢?当然不是。明代崇祯皇帝在位十六年,共下过六次“罪己诏”。只有第一次(1635)的“罪己诏”有效果,军民同心扑灭了陕西境内的农民起义,后来的“罪己诏”是一次不如一次,如同儿戏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