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个健全的教育法制应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,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。要达到以上目标,一方面需要从宏观方面完善教育立法的总体框架结构,使教育法律关系有关主体的教育活动都有法可依,有章可循,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律框架体系;另一方面还需从微观方面加强教育法律纵向和横向配套制度建设,致力于教育法律的细化与量化,使其具有可操作性,以改变教育法律停留在原则性层面,宣传政策多于规范行为的计划经济痕迹。
从我国教育的具体实践来看,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:一是对《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《高等教育法》《职业教育法》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学位条例》进行修订,在保证这些法律与教育改革的步调相适应的基础上,并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性,真正规范和促进教育的发展;二是针对一些领域无法可依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推进学前教育立法、学校立法、终身教育立法、考试立法等的研究工作,并适时起草、制定;三是研究制定有关的教育行政法规,全面清理、修订教育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制定符合实践需要的部门规章,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的教育法规和规章,力争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。